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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时间:2024-08-23 济发改公管〔2024〕247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有关经营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行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的“评定分离”评标定标方法,我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8月20日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全面推行“评定 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标中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定义 “评定分离”的宗旨是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对等。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过程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进行。其中,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标报告;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和程序,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基本原则 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 “评定分离”评标活动中,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均按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评定分离”定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人通过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项目招标不适用“评定分离”方式。 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四、评标要求 (一)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推荐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及评标报告的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二)公示评标结果。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对其认真审查,发现存在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并应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及投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原评审基础上推荐中标候选人。对于再次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须进行公示。 五、定标要求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依照“评定分离”的规则开展定标活动。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且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定标。 (二)明确定标方法。定标可采用票决法和集体议事法。票决法是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比较后记名投票,并确定得票数最高的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应当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集体商议,成员各自发表评价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 (三)确定定标标准。招标人在评标的评审因素基础上,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实际需要,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综合考虑选择投标方案、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及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通报处罚等作为定标标准。 (四)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应当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会应当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分中心召开,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及相关材料;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定标委员会不得更改,定标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时间地点、定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等,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成员签字。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中标人的理由和投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的评价意见和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推荐理由。 定标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定标会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上传至济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 (五)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拟定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拟定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推荐的理由或投票情况,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但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发布中标人公告,并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或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六、监督管理 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由3人组成,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或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监督小组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济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监督系统实施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并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项目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合同履约监管,维护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秩序。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评定分离”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招投标各方主体应充分认识“评定分离”的重要意义,尊重市场运行规律,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强化政策的宣传引导,积极稳妥地开展“评定分离”工作。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功能,做好“评定分离”项目定标现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确保“评定分离”定标项目顺利实施。 (二)完善内控制度。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将采用“评定分离”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标准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加强对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处理投诉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止腐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落实保密规定。招标人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 2.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计票汇总表 3.集体议事定标个人评价意见表 4.集体议事定标意见表
2024年8月20日 本通知官方地址:http://jncc.jinan.gov.cn/art/2024/8/20/art_40602_4784189.html |